各区县物价局、教育局:
为加强民办学校(含幼儿园。下同)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民办学校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发〔2018〕15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意见》(鲁政办字〔2018〕71号)、山东省物价局《关于公布〈山东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鲁价综发〔2018〕54号)有关规定,现就加强我市民办学校收费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通知要求,结合我市民办学校现状,确定自2018年5月30日起,我市辖区内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市属及东港区、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日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山海天旅游度假区的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岚山区、莒县、五莲县区域的非营利性民办学前教育(包括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由当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其他民办学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收费标准由学校自主确定。
二、我市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2018年秋季入学收费标准,按照2017年秋季入学收费标准执行。
2018年秋季初次招生的非营利性中等及以下民办学历教育学校,应及时向价格主管部门申请制定收费标准。
三、各区县价格、教育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建立协同监管机制,切实履行民办学校收费管理和监督检查职责,维护民办学校收费秩序。对违反规定擅自涨价、不实行收费公示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
2018年8月15日前,各区县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将辖区内2017年非营利性民办学校(不含幼儿园)秋季入学收费标准调查表纸质版(见附件)报送市物价局收费管理科和市教育局职成教科。